盐津普洱鑫利园蛋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6M2056X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普洱镇小河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5〕126号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5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2
盐烟处〔2025〕第31号
-
当事人盐津普洱鑫利园蛋糕店(经营者:罗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盐津普洱鑫利园蛋糕店(经营者:罗刚)作出如下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52920元9%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肆仟柒佰陆拾贰元捌角(¥4762.80元),涉案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4762.80元
云南省盐津县烟草专卖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