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81559538047U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街社区澹津路金城银座J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2025)浙01民终6998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杭州氏兰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10
(2024)浙8601民初851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杭州氏兰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2-11-02
(2022)湘0781民初6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
津市市人民法院
4
2022-10-14
(2022)湘0781民初6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
津市市人民法院
5
2022-09-14
(2022)湘0781民初6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
津市市人民法院
6
2022-09-02
(2022)湘0781民初6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
津市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15
(2023)湘0781民初115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无
罗**
裁判文书
津市市人民法院
2
2024-01-03
租赁合同纠纷
无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津市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8
2022-07-22
(2022)湘0781执保229号
民事
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640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15-11-19
2015-11-19
(2015)常立民终字第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2-02
2015-02-02
(2014)津民一初字第36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陈**诉被告津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638.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冠之林黄桃罐头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元;2、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5009.9元。
15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2
津市监处罚﹝2025﹞2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接到津市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了解相关情况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三楼日化区发现有:1.100年润发清润净透精油奢护男士洗发露,净含量:550ml,有效期:3年,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103,产品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20231227A5271K,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共5瓶;2.雕牌海盐洗手液,净含量:5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103,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T34855洗手液(普通型),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0126B5871L,现场检查发现共17瓶。上述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产品备案信息。
处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3
津市监处罚﹝2025﹞07号
当事人销售的好润佳?夏威夷果仁(芥末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氧化值是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用于说明食品是否因被氧化而变质,过氧化值越高,说明食品的酸败程度越严重,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378.1元;2、处2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20378.1元。
20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4
津市监处罚﹝2024﹞103号
当事人销售的红柿椒(辣椒)、本地青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一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添加有麦芽糖浆的永和豆浆速溶豆粉宣传为无糖豆浆粉,使消费者在购买时误解为该产品为无糖产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添加有麦芽糖浆的产品宣传为无糖产品,导致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使当事人获得非正常的交易机会,给消费者带来了欺骗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故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1、没收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法所得197元;2、对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处10000元罚款;3、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2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30197元。
30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