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邕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EGLQ029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33号南宁澳门街1层南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332号
2025年7月3日,我局民生所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33号南宁澳门街1层南16号广西邕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美团线上平台账户“同晖医疗器械(朝阳广场店)”销售的海王金樽牌牡蛎大豆肽肉碱口服液产品页面上写有“送礼送健康,送领导,关心领导,职场成功”的广告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的涉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8月7日,我局民生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33号南宁澳门街1层南16号广西邕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在美团平台发布销售产品的页面,未发现有“眼舒保健液”宣传广告内容,该公司负责人从后台查询到“眼舒保健液”产品已于8月3日售完,并称产品销售完后美团平台发布的产品销售广告自行下架(或已被删除)。而消费者提供的材料显示商家在美团平台发布的眼舒保健液产品销售广告上写有“缓解各种眼部疲劳,【修卫适】眼舒保健液15ml/盒视疲劳模糊不清熬夜眼消炎药水,15ml/盒”等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的涉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初在美团线上平台账户“同晖医疗器械(朝阳广场店)”销售的海王金樽牌牡蛎大豆肽肉碱口服液产品页面上写有“送礼送健康,送领导,关心领导,职场成功”的广告内容,没有产生广告费用,其中“送领导”的广告内容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其行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眼舒保健液销售宣传广告上写有“缓解各种眼部疲劳,【修卫适】眼舒保健液15ml/盒视疲劳模糊不清熬夜眼消炎药水,15ml/盒”等内容。而该商品外包装的[保健作用]为:“适用于因工作、学习、上网、驾驶、熬夜等用眼过度,视疲劳、视物模糊、迎风流泪以及眼部干、涩、痛、痒引起的眼部不适的亚健康人群,具有促进康复和健康的作用。”未表述有“消炎”的功效。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了“消炎”医疗用语误导消费者,没有另行支付广告费用。其行为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广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单一份共五页。证明该案来源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33号南宁澳门街1层南1号广西邕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两份共六页,拍摄现场检查相片共六张,眼舒保健液相片、网上销售截图共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场所。
4.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斌做的《询问笔录》两份共计十页和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人民币共计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