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好邻居好生活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光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DDC6E2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建材大市场对面坡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9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涉案的长黄豆芽和土姜系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分别以2.2元/kg和7元/kg的价格从附近农户处购进,采购数量分别为15kg和10kg,销售价格分别为2.76元/kg和7.96元/kg。2023年12月4日承检单位工作人员以上述销售价格购买了5kg长黄豆芽和6.23kg土姜,其余涉案批次的长黄豆芽和土姜均被当事人以上述销售价格售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长黄豆芽和土姜的货值金额分别为41.4元和7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长黄豆芽和土姜的违法所得分别为41.4元和79.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一)对于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索取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未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于当事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长黄豆芽)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2、罚款12000元。
(三)对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9.6元;
2、罚款6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1元;
3、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2
枣阳市监处罚〔2023〕468号
经查明:由于当事人对经营化妆品经营的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从而导致该违法行为的发生。
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