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广义 | 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05635962824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85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2
(2022)晋民终3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姬**,中国航发晋城市三零科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湖滨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12-15
(2021)晋05民初1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航发晋城市三零科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湖滨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姬**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15
(2021)晋05民初1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2-28
(2020)晋0502民初18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七巧汇餐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姬**,秦**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5
2020-12-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0-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姬**,秦**,山西七巧汇餐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0-10-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姬**,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3
2021-09-09
(2021)晋0502执7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山西七巧汇餐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01
2020-12-28
(2020)晋0502民初18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山西七巧汇餐饮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97872.67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03
2018-09-28
(2018)晋0502民初21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崔**与姬**、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晋城市金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20
2016-09-20
(2016)最高法民申2146号
企业借贷纠纷
晋城市金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0-20
2016-09-20
(2016)最高法民申2146号
企业借贷纠纷
晋城市金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16
2017-08-10
(2016)晋05执22号
执行裁定书( 1 郭**2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0-16
2017-08-10
(2015)晋市法执字第118号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1 郭**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0-16
2017-08-10
(2015)晋市法执字第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1 李**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0-16
2017-08-10
(2015)晋市法执字第63号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1 白**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10-16
2017-08-10
(2015)晋市法执字第4号
企业借贷纠纷
侯**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城罚决字﹝2025﹞第61号
2025年1月17日,七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晋城市泽州路1855号德华兴项目室内外装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案。
1、责令立即改正;2、并处1万元的罚款。
10000.00元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5-02-18
2
晋市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9号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给予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1000.00元
晋城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11
3
晋市城罚决字﹝2024﹞第136号
2024年4月26日,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七大队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其厨房未尽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职责,导致生活垃圾投放工作严重混乱,其行为涉嫌违反《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2、并处壹仟元罚款(即0.1万元)。
1000.00元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05-23
4
晋城税稽罚﹝2024﹞3号
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共计69,403.07元;决定对你公司损毁账簿资料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71403.07元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