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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浩学摩托车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浩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6MACMQA6H5Q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北环东路12-2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罚〔2024〕369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台州市芬德贸易有限公司以裸车价1615元/辆价格购进8辆TDT80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运费120元/辆、蓄电池475元/个。购进时向供货者索要并保存了相关资质证件,购进后也认真查看了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认证证书并进行了记录。上述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标示价格为2500-2600元/辆,当事人购进后以2500元/辆价格销售4辆,以2600元/辆价格销售1辆,经营者韩浩学自用1辆,2辆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型号TDT80Z为“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整车高度:1035mm,前后轮中心距:1115mm,鞍座长度:529mm”。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书标示内容为“:长*宽*高(mm*mm*mm):1670*700*1005,前后轮中心距(mm):1090,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购进价1735(1615+120)元/辆,货值金额20100元(2500元*7辆+2600元*1辆),违法所得1550元(4辆*(2500元-(1615元+120元+475元))+(2600元-(1615元+120元+475元)))。
对静宁县浩学摩托车销售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201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550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型号为TDT80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2辆;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1650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201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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