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优草大药房江湾小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乾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94RDR1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江湾办事处江湾一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433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4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药品、食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期间,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9月19日,陈云芳经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注册成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
2025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业药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时,经抽查执业药师履职期间的处方笺,均未发现执业药师开展处方审核的记录。
据当事人陈述,陈云芳系潜江市总口管理区职工医院工作人员,在注册成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后未在岗执业,期间一直由主管药师蒋臣银负责处方审核,当事人每年向陈云芳支付执业药师费5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未经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潜江市监责改〔2025〕ZK-1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前述行为。2025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已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因陈云芳已于案发前注销执业药师注册,不再担任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