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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祥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一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10MACXAF3DX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胡杨河市一二九团团部十二区奎河里门面房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师市监处罚〔2026〕249号
经查,新疆祥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一分店在经营场所内陈列和储存状元娃氨金黄敏颗粒[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首护者甲钴胺胶囊[贮藏:遮光、密封、在凉暗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黛力新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贮藏:在25℃以下保存)、双鲸维生素D滴剂(贮藏:遮光、密封、25℃以下保存)、双葛醒脾和胃胶囊(贮藏:密封、置阴凉处)、迈之灵片(贮藏:密封、置避光阴凉处)共6种药品,经营场所内温度计显示28℃、湿度82%,实际环境温度已超出上述药品包装标识所要求的贮藏温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药品包装标识的温度陈列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曾因未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于2025年3月10日被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七师市监责改〔2025〕18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当罚〔2025〕169号)。经责令改正及处罚后,当事人店内仍存在未按药品包装标识的温度陈列储存药品的行为,构成拒不改正的情形。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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