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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甫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071499486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7楼701室(托管67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7
浙甬保税劳人仲案(2019)66号
刘**
宁波甫丰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4﹞448号
主要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裁量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83.3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采购某品牌防晒乳时并未索取和保留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涉案化妆品注册审批件等材料,而是上市销售后才向供应商索取上述进货查验票据,并未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之规定,上述涉案化妆品实际检出配方以外的防晒剂乙基己基三嗪酮,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应认定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防晒乳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二:当事人陈述案涉化妆品是其从正规公司购买,从外观上无法分辨出涉案防晒乳是假冒注册商品的产品,且无法辨别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的真伪,不认可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本局认为案涉化妆品在产品包装、标签、瓶身等均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对于涉案化妆品品牌方出具的关于该产品为假冒某注册商标的产品应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择一重处。<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