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铜仁市碧江区艾汶纳化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2MA6G7Y9W2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商场一层E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2025]361号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在碧江区阳光商场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的项目是美甲服务、化妆品零售。当事人经营的“邂逅、黑鸦片、圣罗兰香水(反转巴黎)”香水,用于喷洒人体表面,属于普通化妆品。2024年8月13日,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莱多莉化妆品商行进购“邂逅、黑鸦片、圣罗兰香水(反转巴黎)”各1瓶,购进单价是240元/瓶,主要提供给做美甲服务的顾客“免费”使用,未单独收取费用。大瓶香水瓶身标示有“使用日期、生产商、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31)、生产授权商、净含量”等信息;为便于给顾客涂抹使用,当事人将其购进的大瓶香水(300ml)倒在小瓶子里(10ml/瓶),其使用的小瓶化妆品“邂逅、黑鸦片、圣罗兰香水(反转巴黎)”无标签信息。因当事人经营的性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3瓶标示着“香奈儿”字样的白色瓶子为空瓶,未见其他信息,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分装行为。 当事人向本局陈述:圣罗兰细管纯口红21(1支)购买单价150元、魅可欣经典哑光唇膏602(2支)购买单价120元/支,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美博会上买的,其目的是自己使用。没有销售,也没提供给顾客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执法人员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圣罗兰细管纯口红21、魅可欣经典哑光唇膏602”产品备案号,与备案信息一致,执法人员认为:口红为私人使用产品,符合一般消费习惯,建议采信当事人陈述意见。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显示“邂逅、黑鸦片、圣罗兰香水(反转巴黎)”购进单价是240元/瓶,故货值金额=720(240元×3瓶)。因当事人是做美甲服务时免费将涉案产品提供给顾客涂抹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线索移送表,证明案件的来源。 4.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龙圆的《询问笔录》,证明1:小瓶(10ml)邂逅、黑鸦片、圣罗兰香水(反转巴黎)是普通化妆品;证明2: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5.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莱多莉化妆品商行营业执照、送货单和支付截图,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 6.龙圆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减轻处罚申请书及附件资料,证明1:圣罗兰细管纯口红21(1支)、魅可欣经典哑光唇膏602(2支)是当事人自己使用的产品;证明2:当事人及时整改并申请免除处罚的情况。 7.委托销毁“邂逅、黑鸦片、圣罗兰香水(反转巴黎)”化妆品的申请书,销毁证据单,证明1:当事人委托销毁的事实和已销毁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通过签名、加盖印章、按手印等方式予以确认,并经本局调查核实。 2025年1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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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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