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百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ADXG78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拜泉县国富镇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查,拜泉县百佳超市于2025年4月25日从拜泉县炜坤食品经销处(赵家冷库)购进辽宁安井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井仿蟹柳2袋(2.5kg每袋),每袋35元。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仿蟹柳,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水、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醋酸酯淀粉、淀粉、植物油,大豆分离蛋白、白砂糖、食用盐、味精、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β-胡萝卜素、辣椒红、山梨糖醇、食用香精香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6日,未见配料表里标注蟹柳字样。经营者擅自在价格签上标注“蟹柳”,以仿蟹柳冒充蟹柳销售,至案发时,经营者以每斤10.0元的价格售出6斤,非法获利60元。本案货值金额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拜泉县百佳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拜泉县百佳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涉案食品进货票据1张,证明涉案食品购进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7.供应商拜泉县炜坤食品经销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仿蟹柳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仿蟹柳的来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仿蟹柳扣押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仿蟹柳2.0kg;
2.罚款1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100.00元
-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