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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汪露鑫电器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BPGDE79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87-189号桥宝厨具市场1楼818号(申报承诺登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自述2023年12月在江汉区沿河大道工贸商城后的市场商户(目前该市场已拆迁)购进20个“半球”电热水壶(规格型号:HJ1520D,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1月6日,制造商:廉江市虎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廉江市开发区秧地坡大道中),购进单价:26元/个,共计520元。2023年12月8日销售给崇阳县白霓镇武长街的个体工商户尧金(采购人:叶怀云)20个“半球”电热水壶(规格型号:HJ1520D,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1月6日,制造商:廉江市虎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廉江市开发区秧地坡大道中),销售单价:28元/个,共计560元。2025年6月16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崇阳县白霓镇武长街的个体工商户尧金的“半球”电热水壶(规格型号:HJ1520D,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1月6日,制造商:廉江市虎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廉江市开发区秧地坡大道中)实施了随机抽样检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500583)显示检验检测结论:“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1706.19-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当事人自述购进时查验了合格证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元,货值金额为560元。 另查明,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的电饭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硚市监处罚〔2025〕75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购进“半球”电热水壶(规格型号:HJ1520D,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1月6日,制造商:廉江市虎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廉江市开发区秧地坡大道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销售“半球”电热水壶(规格型号:规格型号:HJ1520D,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1月6日,制造商:廉江市虎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廉江市开发区秧地坡大道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鉴于当事人将涉案产品全部销售至崇阳县白霓镇武长街的个体工商户尧金,无可收缴其经营的不合格的电热水壶,现决定处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12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120元。 合计罚没款1160元。
112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