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先富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先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5MA7CE4UH8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忙糯乡富王村小富王一组24号 自家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经营区域摆放的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25个品种,2025年2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陈述在销售食品过程中未做进销货台账,故无法核实当事人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该案案涉产品数量按现场查货的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陈述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307元,属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25个品种;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2
双市监处罚〔2024〕48号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卷烟经双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共计认定总价为2818.5元(其中红山茶(软)为588.5元)。抽样的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于2024年3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112403001001)检验结论为:云烟(紫)、红塔山(大经典1956)红塔山(硬经典)为真品卷烟,红山茶(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获时无任何销售,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有卷烟,但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红山茶(软)(共计10.7条);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拟作罚款人民币294元的行政处罚;三、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拟作罚款人民币446元的行政处罚;四、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款人民币740元(大写:柒佰肆拾元整)上缴国库。
74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