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7105304525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刘家寨小区42号楼3单元33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买卖合同纠纷
孙**,文**
郑**,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青0121民初58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6-01-21
劳务合同纠纷
全**
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6-01-21
劳务合同纠纷
孔**,张**
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6-01-21
(2025)青0121民初58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王**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6-01-21
劳务合同纠纷
张**,鲍**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6-01-20
劳务合同纠纷
曹**
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6-01-20
劳务合同纠纷
林**
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6-01-20
劳务合同纠纷
魏**
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6-01-20
劳务合同纠纷
罗**
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4
买卖合同纠纷
文**
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永鹏;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6-02-14
追偿权纠纷
西宁市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张建芳;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3
2026-02-10
(2025)青0121民初58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刁**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6-02-10
(2025)青0121民初58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全**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6-02-10
(2025)青0121民初582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魏**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6-02-09
(2025)青0121民初58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罗**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6-02-09
(2025)青0121民初58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6-02-09
(2025)青0121民初582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孔**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6-02-09
(2025)青0121民初582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林**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6-02-09
(2025)青0121民初58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19
2019-05-21
(2018)浙0783执7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9-26
2018-07-12
(2018)浙0783民初3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57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一稽罚﹝2025﹞56号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山东泰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22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8637201-08637206,01011009-01011013,01010995-01011008,03689781-03689792;开票日期: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货物名称:*化学试剂助剂*戊烷发泡剂;金额合计3,552,512.79元,税额合计461,826.73元,价税总额合计4,014,339.52元。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022年8月抵扣进项税金共计461,826.73元,相关成本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查,你公司与山东泰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由山东泰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022年6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75,430.36元,补缴增值税75,430.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40.06元、教育费附加1,131.46元、地方教育附加754.30元。2022年8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86,396.37元,补缴增值税386,396.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23.87元、教育费附加5,795.95元、地方教育附加3,863.96元。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凭证税前列支。2022年稽查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242,941.62元,稽查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3,552,512.79元,稽查调减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27,709.61元,稽查调整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3,281,861.56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20,465.39元,你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20,465.39元。
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61,826。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163。93元、企业所得税820,465。39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79,073。63元。
779073.63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2-16
2
宁税一稽罚﹝2025﹞24号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525、案件编号:***********0000025),2024年7月12日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罚〔2024〕16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处〔2024〕18号,对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少缴税款处50%的罚款,即罚款58,018.7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为57,569.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为449.73元,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表列示该案件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为57,569.06元,增值税罚款为449.73元,与案件实际查处罚款不一致。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9日缴纳罚款30,000.00元,于2024年12月24日缴纳罚款28,018.79元。截止2024年12月24日,该纳税人缴清所有罚款58,018.79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7,569.06元,增值税罚款449.73元),针对此问题,我局积极联系西宁市城西区税务局予以调库解决,2025年1月16日调库成功,现该纳税人已缴纳罚款所属税种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罚〔2024〕16号)一致。我局对该公司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罚〔2024〕16号)已于2024年7月12日送达,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9日缴纳罚款30,000.00元,于2024年12月24日缴纳罚款28,018.79元,该公司未按规定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入库。
1、应缴罚款金额“449。73”-滞纳罚款之日起“2024-07-30”-缴纳或解纳罚款日“2024-12-24”-滞纳罚款天数“148”-加处罚款数额“449。73”2、应缴罚款金额“27,569。06”-滞纳罚款之日起“2024-07-30”-缴纳或解纳罚款日“2024-12-24”-滞纳罚款天数“148”-加处罚款数额“27,569。06”)
28018.79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27
3
宁税一稽罚﹝2024﹞16号
你公司取得山东新清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1年12月27日,发票代码:3702213130,发票号码:05130130-05130139,金额:885,677.88元,税额:115,138.12元,价税合计:1,000,816.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化学试剂助剂*戊烷发泡剂。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进行认证抵扣并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115,138.12元,于2021年12月31日计入成本885,677.88元。 经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个人姜金林、位立兵处购买了1,095,513.75元的聚苯乙烯(2021年通过微信转账给姜金林240,811.75元,转账给位立兵854,702.00元)用于加工生产,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所以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以上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及税前列支,你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进行更正申报,进项税额转出115,138.12元,并补缴增值税滞纳金2,865.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9.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00.58元,教育费附加385.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56.99元。调减2021年度营业成本1,000,816.00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0,346.37元,滞纳金3,194.38元。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50%的罚款,即罚款58,018。79元。
58018.79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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