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真毓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7BRB2T7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商业综合体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5
(2025)吉0184民初133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5-03-25
产品责任纠纷
黄**
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3
2022-06-15
(2022)吉0184民初1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2-06-15
(2022)吉0184民初1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649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从沈阳宏升杯业购进爱尚品牌杯子20个,进价是8元/个,销售价格为11.9元/个,有进货票据,有杯子的厂家资质和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爱尚品牌杯子杯体、杯盖执行标准为GB/4906.7-2016,密封圈的执行标准为GB/4906.11-2016,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906.7-2023)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906.7-2023)的执行标准,新的执行标准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实施。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0×11.9元=238元,截止现场检查当天,该超市共销售该水杯6个,剩余14个水杯均已返厂,违法所得为(11.9-8)×6=23.4元。
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4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38*1=238元。以上共计238+23.4=261.4元。
261.4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公市监处罚﹝2025﹞296号
当事人经营的:1、郝家大酱,其标注的执行标准:SB/T10612,该执行标准适用于黄豆复合调味酱的生产、检验和流通,但该产品配料主要成分为大豆,与其所标准的执行标准不符,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的规定。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在公主岭温州商城商行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5袋,购进价格为1箱25袋63元,销售价格为每袋3.9元,而公主岭温州商商户的供货商为磐石市郝家食品有限公司。截止案发该食品共销售出25袋,违法所得总计34.5元,货值金额总计97.5元。2、“庆新.万福纯籽籽”生产日期2025/02/22,净含量:270克,产品条码:6973486120026,在中国编码app查询该条码已注销。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在公主岭市佳瑞德水产经营商店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箱,15盒,购进价格为1箱15盒440元,销售价格为每盒36元,而公主岭市佳瑞德水产经营商店为沈阳市铁西区天盛水产品经营部,截止案发该食品共销售出15盒,违法所得总计100元,货值金额总计540元。3、“无核灰枣”每五百克7.90元,举报人购买一袋净含量为518克的无核灰枣,应为7.9*518*2=8.1844元,而被投诉举报人实收8.2元,反向抹零-0.02元,违法所得为0.02元。2025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4.“鹌鹑蛋”每五百克7.99元,投诉人购买一盒净含量为294克的鹌鹑蛋,应为7.99*294*2=4.69812元,而被投诉人实收4.70元,反向抹零-0.01元,违法所得为0.01元。2025年7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5,金麦小豆丁面包,进货价:5元/袋,销售价6元/袋,自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共计购进38袋小豆丁面包,售出34袋,4袋因临近保质期,当事人做返厂处理,违法所得34元。其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数值为1428千焦,实际能量值经计算为1553千焦,其标签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3,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条码已注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七、商品条码类:(四十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3.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02+0.01=0.03元;处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