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真毓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7BRB2T7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商业综合体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5
(2025)吉0184民初133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5-03-25
产品责任纠纷
黄**
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3
2022-06-15
(2022)吉0184民初1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2-06-15
(2022)吉0184民初1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609号
美益家生活超市(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4日对芬达苹果味汽水进行改价,由之前的6.9元改为4.9元,先将价签放在芬达苹果味汽水处,后在系统内进行改价,系统改价有一个保存和审核的过程大概一两秒,投诉人在这个时间段购买了商品。共向顾客收取1笔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款,每笔2元,违法所得2元。2025年10月14日,我们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联系上消费者。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发现当事人一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二次违法。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344,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法程度:【较重】,判断基准: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3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3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公市监处罚﹝2025﹞296号
当事人经营的:1、郝家大酱,其标注的执行标准:SB/T10612,该执行标准适用于黄豆复合调味酱的生产、检验和流通,但该产品配料主要成分为大豆,与其所标准的执行标准不符,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的规定。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在公主岭温州商城商行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5袋,购进价格为1箱25袋63元,销售价格为每袋3.9元,而公主岭温州商商户的供货商为磐石市郝家食品有限公司。截止案发该食品共销售出25袋,违法所得总计34.5元,货值金额总计97.5元。2、“庆新.万福纯籽籽”生产日期2025/02/22,净含量:270克,产品条码:6973486120026,在中国编码app查询该条码已注销。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在公主岭市佳瑞德水产经营商店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箱,15盒,购进价格为1箱15盒440元,销售价格为每盒36元,而公主岭市佳瑞德水产经营商店为沈阳市铁西区天盛水产品经营部,截止案发该食品共销售出15盒,违法所得总计100元,货值金额总计540元。3、“无核灰枣”每五百克7.90元,举报人购买一袋净含量为518克的无核灰枣,应为7.9*518*2=8.1844元,而被投诉举报人实收8.2元,反向抹零-0.02元,违法所得为0.02元。2025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4.“鹌鹑蛋”每五百克7.99元,投诉人购买一盒净含量为294克的鹌鹑蛋,应为7.99*294*2=4.69812元,而被投诉人实收4.70元,反向抹零-0.01元,违法所得为0.01元。2025年7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5,金麦小豆丁面包,进货价:5元/袋,销售价6元/袋,自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共计购进38袋小豆丁面包,售出34袋,4袋因临近保质期,当事人做返厂处理,违法所得34元。其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数值为1428千焦,实际能量值经计算为1553千焦,其标签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3,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条码已注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七、商品条码类:(四十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3.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02+0.01=0.03元;处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