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每家优选生鲜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令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24MA7BAC1U9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汪清县汪清镇林河花园3-1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不罚〔2025〕15号
2024年12月14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SP2408521》青虾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NO:SBJSP2408505》老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该店铺销售的2024年11月12日购进的青虾和2024年11月17日购进的老姜,青虾购进了19.8斤,姜购进了20斤,已全部销售,青虾销售价格:50元/kg。姜销售价格19.96元/kg。上述商品销售金额共计694.6元。
2024年12月14日-15日,我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称汪清县每家优选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青虾,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2日,经检验《NO:SBJSP240852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7日,经检验《NO:SBJSP2408505》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8日,我局向该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2024年12月2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婷、崔龄负责调查处理。经查,该店铺销售的青虾2024年11月12日购进了19.8斤;老姜2024年11月17日购进了20斤,青虾销售价格:50元/kg,姜销售价格19.96元/kg,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2
汪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实,发现涉诉产品玉米肠与薯条并非三无食品,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进货商信息及进货凭证,但该超市将大包装的玉米肠和薯条商品拆分为小包装单元进行销售时,小包装商品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称,在汪清县每家优选生鲜食品超市购买了玉米肠和薯条,发现食品为真空包装,没有食品生产信息,只有超市自己的价格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实,发现涉诉产品玉米肠与薯条并非三无产品,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进货商信息及进货凭证,但该超市将大包装的玉米肠和薯条商品拆分为小包装单元进行销售时,小包装商品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局认为,该超市将大包装的玉米肠和薯条商品拆分为小包装单元进行销售时,小包装商品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0.0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