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糜旭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4THFB2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40号<1-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5
(2025)浙0212民初349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谢**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6
(2025)浙0212民初281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4
(2025)浙0212民初284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杨**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6
(2025)浙0212民初239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何**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3-06
(2024)浙0212民初175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4
(2025)浙0212民初239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何**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5
(2025)浙0212民初239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992号
当事人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9时07分被查时,在鄞州区彩虹北路40号商铺后门设置的3个垃圾桶旁有很多的塑料袋、快餐盒等生活垃圾,这些生活垃圾多为公寓租户丢弃,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宣传、指导、监督义务。经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6月11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3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30
2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81号
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09时10分被查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40号北侧小路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外地面上垃圾随意堆放,经核查多数为公寓租户丢弃。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宣传、指导和监督义务。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原因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1
3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40号
当事人宁波米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40号北侧小路实施了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作业的行为,摆放一个黑色垃圾桶用于公寓垃圾收集等作业,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