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区未来新星幼儿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MA06YX7C0G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金钟路1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5﹞325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金钟路120号的天津河北区未来新星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民办幼儿园,内设食堂,现场检查发现问题:1。现场未更衣即进行操作;2。食品安全培训考核需细化完善,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调整;4。留样标签未规范填写;5。进货未按布局流程进行;6。面食在操作间内其他区域进行制作;7。分餐间、二次更衣间内无七步洗手法标识;8。成品出口隔断未正常使用。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望当罚〔2025〕4 号),对当事人因违反《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望当罚〔2025〕24 号),对当事人因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对当事人因违反《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1。警告;2。停产停业3天。
5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5〕9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经核实,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望当罚〔2025〕4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北望责改〔2025〕4号),对当事人食品品种留样量少于125g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于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望当罚〔2025〕24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北望责改〔2025〕24号),对当事人“日周月”管控清单不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不完善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仍存在以下问题:1.菜谱显示2025年5月14日早餐为豆沙包和牛奶,执法人员对留样柜中的上述早餐留样进行称重,豆沙包的留样量为95.7g,不足125g。2.《食堂日管控记录和管理表》上的日期为“5年6月”,周排查记录上无食品安全总监签字,月调度会议纪要上无法定代表人签字。3.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未完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留样量少于125g,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完善的行为。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