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杨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8AFGJ4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杨河镇西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查,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执业药师马某某不在岗,当日15:10:30,当事人销售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酒石酸美托洛尔片”、“金匮肾气丸”各1盒,均为处方药,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0000972)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8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执业药师马某某仍不在岗,当日10:40:01,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4:1干混悬剂)”,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且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和《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