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馨月蔬菜水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国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502MA17FEMN3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美人松家园5幢4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山市监免处字〔2023〕8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但因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馨月蔬菜水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食品经营者他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馨月蔬菜水果超市提供的《食品召回报告》中显示,在发布召回通知后,没有顾客退回产品,也没有顾客有不良反应,且现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馨月蔬菜水果超市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0.00元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