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华嵩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616652517W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318号华圣大厦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7
(2020)湘0602民初725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郭*
童**,张*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6-18
(2017)湘0602执8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岳阳华嵩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
2016-12-22
(2016)湘0602民初20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岳阳华嵩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3
2016-07-10
(2016)湘0602民初20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1
2020-12-23
(2020)湘0602民初725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郭*与童**、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1
2021-06-04
(2021)湘06民终136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郭*、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28
2018-05-07
(2018)湘0602执异2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高鹏程、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1-02
2017-10-16
(2017)湘0602执8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 岳阳华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11-23
2016-08-10
(2016)湘06民终96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岳阳华嵩置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4-26
2016-04-26
(2015)楼民二初字第914号
华嵩置业民事判决书
3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处罚﹝2025﹞2-58号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人反映岳阳市泰和市场多家物业公司对其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电费收费偏高,不执行政府定价。经核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对其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分别按照1.2元/千瓦时、0.85元/千瓦时的价格标准收费,其收费标准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规定不符,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当日报请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2025年3月10日,经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因涉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费结算数据,电费数据统计量大,于2025年4月7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6个月。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318号“华圣大厦”产权归当事人所有,大厦内设有“岳阳华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圣大酒店)和“华圣市场”,当事人负责经营该幢大厦的物业管理。该大厦内正在使用的配电系统(其中包括配电房、发电机、变压器和开关柜等组件)均由当事人负责维护管理。同时当事人为“华圣市场”内、外137家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据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分别按照1.2元/千瓦时(2024年2月1日至10月31日)、0.85元/千瓦时(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价格标准向“华圣市场”内、外137家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并按每月收取相应的电费。再以“岳阳华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账户名称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根据2021年10月1日起,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转供电主体方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价格,应遵循“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的标准向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当事人只向“华圣市场”内、外137家商铺收取电费,未收取物业费、水费,根据(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案人员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电费明细表》综合统计如下:1.2024年2月1日至10月31日共计82318.8度电,当事人按照1.2元/千瓦时向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共收取电费98782.6元,其中多收取29172.54元;2.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共计18656.5度电,当事人按照0.85元/千瓦时向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共收取电费15858.03元,其中11月份多收取260.87元,12月份亏损512.41元。因当事人2024年12月份收取的电费处于亏损状态不参与计算。经统计得出2024年2月1日至11月30日共计10个月,当事人向“华圣市场”内、外137家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共计多收取29433.4元。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下达岳市监责退〔2025〕2-3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9433.4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期届满后3日内,将退款清单报本局查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清退,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将多收的价款全额退还,故不再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违法所得1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433.4元,上缴国库。
29433.4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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