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成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文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1MA020BNM5B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篱笆园南路10号院1号楼2层1单元2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7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总﹞﹝2025﹞第0909-051914号
2025年12月18日09时30分,两名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九支队房山执法队办事大厅对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车辆超限信息进行核查。经查:2025年09月04日17时33分,经兴良路G107东(大兴方向)的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京ALB308车辆共6轴,其总重量为52.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49吨,超限重量3.2吨。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12-24
2
京交﹝总﹞﹝2025﹞第1004-049094号
2025年08月25日10时19分,两名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支队顺义执法队办事大厅对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数据的车辆超限信息进行核查。经复核:2025年08月16日04时36分,在天北路昌金路楼口南,北京易成顺达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京APH580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砖材,该车辆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共6轴,其车货总重为59.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49吨,总重超限10.7吨。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8-25
3
京交﹝总﹞﹝2025﹞第0504-030455号
2025年05月28日10时32分,北京易成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丁怀川驾驶京APZ992号车,挂车为冀B7W08挂,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荣晨路与G1辅路交叉口,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场检查时该车已装载货物废钢,由黄厂路送往唐山市玉田县。本次运输中车厢后方未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25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