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金穗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学明 | 注册资本:10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20283081901790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二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4﹞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与舒兰市耘吉禾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有效期五年。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委托舒兰市耘吉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1箱涉案产品“富硒稻花米香”大米作为样品,并销售给吉林市丰满区博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样品展示,销售价格为60元/箱。该箱样品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网络销售被消费者购买走。当事人出具了样品名称为“富硒大米”的检测报告(No.A4DA11035A4F10X7987),报告中显示检测项目“硒”的检测结果为0.24mg/kg,硒含量达标。调查反映,上述检测报告中的委托单位“舒兰市平安镇学明水稻种植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系当事人舒兰市金穗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学明,即该家庭农场送检的“富硒大米”系当事人委托舒兰市耘吉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时所使用的“富硒稻花米香”原料大米,其硒含量达标。该“富硒稻花米香”大米外包装标注有“金穗多富硒稻花米香;舒兰大米;净含量:5kg;产品名称:富硒稻花米香;配料:稻谷;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规格:1kg×5盒;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12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2028357986;生产商:舒兰市耘吉禾米业有限公司;地址:舒兰市七里粮库院内;出品商:舒兰市金穗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二社;产地:吉林省吉林市;电话:15948485131,13331721813;营养成分表(项目含: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未标明硒含量。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售出上述产品1箱,经营额60元,当事人非法获利60元,当事人已全部售出上述产品。当事人共计定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物100个,舒兰市耘吉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1箱样品时使用1个,剩余99个未使用的外包装已被当事人销毁。当事人所生产的“富硒稻花米香”确为富硒食品,且生产数量以及营业额较少,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委托舒兰市耘吉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1箱标签未标示硒含量的“富硒稻花米香”大米作为样品,并销售给吉林市丰满区博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样品展示,销售价格为60元/箱。该箱样品大米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网络销售被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出具检测报告(No.A4DA11035A4F10X7987)显示该大米中“硒”的检测结果为0.24mg/kg,硒含量达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产品1箱,经营额60元,当事人非法获利60元,当事人已全部售出上述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60元。
500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