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国县鸿鑫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祖根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CXB531X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336-1号(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赣0732民初11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176号
经查:一、当事人在将军中学北侧地块先后开发“盛世豪庭”项目1#、2#、3#、5#、6#、7#、8#、9#共8个楼盘住宅商品房且均取得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先后于2024年4月开始多次开盘售卖上述8个楼盘商品房(住宅),并在兴国“盛世豪庭”售楼部设置“盛世豪庭项目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但一直未公示已销售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导致选(购)房者无从对比“盛世豪庭”项目内不同楼栋相同户型商品房住宅的实时折扣率。截止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实际成交价格的已销售(网签)商品房住宅165套;二、当事人在售楼部楼模盘2#、3#、8#、9#楼模型上竖立标注“已售馨”的标签,执法人员2025年6月4日通过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2#、3#、8#、9#楼共有54套住房并未售出,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在当事人销售现场拍摄的“兴国盛世豪庭项目价格信息公示表”等照片8张、案涉楼盘模型上竖立标注“已售馨”的标签的图片1张及通过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2#、3#、8#、9#楼销售情况截图11张,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及当事人未按照商品房一套一标公示商品房成交价格和虚假宣传的事实。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5份及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国“盛世豪庭”项目商住小区价格备案的批复》文件4份 ,证明当事人该项目商品房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及销售价格已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每套商品房均是独一无二的商品,其价格受楼层、位置等多重因素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 号)第三条第(二)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均是独立的价格行为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1050 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 5000 元罚款……?之规定,本案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一套一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165套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行为给予每套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金额: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贰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 综合以上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叁万陆仟伍佰元整(¥36500元)的罚款。
365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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