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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荣生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3815297263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布特哈南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0
(2025)内0722行初9号
行政处罚
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城南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于2001年04月13日注册成立。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车用柴油(0号)为2024年08月23日购自于“中化石油辽宁有限公司”,共购进3吨,进货价格为7080元/吨,购进价格共计21240元。到货后以6.09元/升-6.19元/升对外销售,至2025年2月24日查获时,该批次车用柴油(0号)均已销售。经执法人员调取该批次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上述车用柴油(0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4906.53元,违法所得3666.53元。根据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和当事人本人陈述,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车用柴油(0号)时,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本批次车用柴油(0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于销售抽检不合格车用柴油(0号)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当事人建立购进车用柴油(0号)台账和销售台账,能够提供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0号)供货方相关证照以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材料,说明合法来源。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和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事件发生后承认管理中存在问题,不回避自身管理责任,收到检验报告后,知道所售车用柴油(0号)为不合格产品,因商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主动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对销售的上述“中化石油辽宁有限公司”购进的车用柴油(0号)进行召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471.95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2
扎水罚字﹝2024﹞002号
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水行政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建设三眼水源井取水,分别为:编号1号井,井管径:2寸;井深:12米;流量:8m3/h。编号2号井,井管径:2寸;井深:10米;流量:14m3/h。编号3号井,井管径:2寸;井深:10米;流量:40L/min。认定该公司自建水源井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六十九条之规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
100000.00元
扎兰屯市水利局
2025-01-16
3
扎水罚(2024)002号
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结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水行政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目建设三能水源并取水,分别为:编号1号井,井营径:2寸;井深:12米;流里:8n3。编号号井,井营径:2寸:并深:10米:陈里:14m3/M。编号3号井,井营径:2寸;井深:10米;流里:40L/min。认走该公司自建水源井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六十九条之规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
100000.00元
扎兰屯市水利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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