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兴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KPL4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水东路街道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G7组团第G7-2栋(2)1单元11层5号房(仅限办公)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8
(2022)黔01民终11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杨**
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6-28
(2021)黔0102民初116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杨**
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3
2020-12-09
(2020)黔0113民初6409号
修理合同纠纷
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11-24
(2020)黔0113民初6409号
修理合同纠纷
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2035.8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3﹞180号
现查明,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在修文县阳明洞街道鹭岛国际小区使用有22台电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6月3日至8月7日,以上2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中109次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12次记录未填写维保时间,2次半月维保间隔时间超过15天,1次记录未填写电梯产品编号。当事人对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除了提供维保所需的工具和劳务以及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等项目外,还要提供抢修、维修、技术咨询和200元内免费电梯零部件更换服务,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二: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三: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2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四:合同编号为XCHY-2022-1101-01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在修文县阳明洞街道鹭岛国际小区使用有22台电梯的维保单位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编号为TS335201293-2027F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许可资质。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王兴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2
汇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和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4〕64号)“计算违法所得,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获得全部财物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贵州兴创宏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兴等居民身份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与电梯使用单位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19页,电梯使用单位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交的与当事人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19页;证明电梯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事实。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遵汇市监特令[2023]第27号)1份共1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的3#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5. 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3#电梯2023年3月16日电梯维护保养监控视频;提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4张监控视频截图证据提取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2023年3月16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一台电梯单次维保利润分析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费用收取及获利情况。 7. 当事人提交的《关于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用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