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素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2059566455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540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8
(2020)浙0303民初1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
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0-07-28
(2020)浙0303民初1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
丁**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19-12-10
(2019)京73行初6912号
其他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
2019-12-10
(2019)京73行初6912号
其他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1-04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2
2021-02-09
(2021)浙0305执恢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10
2019-01-22
(2017)浙0303执3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27
2019-05-14
(2019)浙0303执恢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0-08-06
2020-07-28
(2020)浙0303民初1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86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3-31
2019-12-20
(2019)京73行初6912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8-06-05
2018-02-06
(2018)浙0305执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2-19
2017-10-11
(2017)浙0305执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09-29
2017-03-14
(2017)浙0302执1822号
温州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35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7-09-29
2017-07-03
(2016)浙0305民初1155号
劳动争议
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9186.67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8-11
2017-06-01
(2017)浙0302执18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70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3条款号为KZ5AR1712的裤子(号型:150/63、160/66、140/60);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上缴财政;三、罚款2063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3条款号为KZ5AR1712的裤子(号型:150/63、160/66、140/60);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上缴财政;三、罚款2063元,上缴财政。
2063.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2
温龙市监处罚﹝2025﹞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3双款号为XZ4DR3024的运动鞋(号型:190(1.5)28、205(1.5)31、195(1.5)29);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上缴财政;三、罚款215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3双款号为XZ4DR3024的运动鞋(号型:190(1.5)28、205(1.5)31、195(1.5)29);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上缴财政;三、罚款2150元,上缴财政。
21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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