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助农化肥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东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6YME17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苇子沟中心校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字〔2025〕164号
现已查明:该商店是2025年1月6日购进的复合肥料。购进厂家同生产厂家均为好轩肥业有限公司,厂址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共购进了8吨,购进价格2650元每吨,售价3000元每吨,货值金额24000元,违法获利280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了刘明等三人。当事人按规定现场提供了进货台账、进货票据及出厂检测报告。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该商店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发出召回通知。经询问购买方刘明、陈兴波等三人,截止2025年5月15日,该品种化肥已全部施用,因此未能召回。针对施用不合格化肥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助农化肥经销处对刘明等三人补偿盛世鸿源牌控释掺混肥料肥料用于追肥,并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此前施用的不合格化肥的检测参数,计算所补偿化肥的施用量。经询问三人对该处理结果满意。调查结束后,有关于涉案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已移送至潍坊市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的委托,到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助农化肥经销处抽检该店销售的复合肥料,抽样基数8吨,抽样样品500g,备样样品500g。2025年4月28日检测报告取回,检测结果不合格。
该商店是2025年1月6日购进的复合肥料。购进厂家同生产厂家均为好轩肥业有限公司,厂址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共购进了8吨,购进价格2650元每吨,售价3000元每吨,货值金额24000元,违法获利280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了刘明等三人。当事人按规定现场提供了进货台账、进货票据及出厂检测报告。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该商店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发出召回通知。经询问购买方刘明、陈兴波等三人,截止2025年5月15日,该品种化肥已全部施用,因此未能召回。针对施用不合格化肥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助农化肥经销处对刘明等三人补偿盛世鸿源牌控释掺混肥料肥料用于追肥,并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此前施用的不合格化肥的检测参数,计算所补偿化肥的施用量。经询问三人对该处理结果满意。调查结束后,有关于涉案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已移送至潍坊市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符合违法程度:一般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台账、进货票据及出厂检测报告,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能够主动召回,不存在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厂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执法人员建议对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助农化肥经销处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0.00元;
二、罚款24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6800.00元。
24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