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621MA8Q0CNL6Y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双堆集镇淮海路南段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5
(2023)沪0109民初20864号
侵权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著作权,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1
(2023)沪0109民初2086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3
(2023)沪0109民初2086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
2024-04-28
(2023)沪0109民初2086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3
2024-04-01
(2023)沪0109民初2086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
裁判文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濉市监双罚〔2026〕345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根据上述办法附表1中内容可知:1、高于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2.5kg时负偏差为5g,当事人销售的冰糖金桔单价为27.6元/kg,称重范围≤2.5kg,负偏差为38g,违反该规定;2、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1kg时负偏差为2g,当事人销售的八角单价为91.6元/kg,称重范围≤1kg,负偏差为38g,违反该规定;3、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500g时负偏差为1g,当事人销售的百合单价为111.6元/kg,称重范围≤500g,负偏差为24g,违反该规定。因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进行盒装销售同时也进行散称销售,无法确定未去皮称重的出现情况,能够确定的是投诉人购买的商品未进行去皮称重,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7.6×0.038+91.6×0.038+111.6×0.024=7.21元。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完成整改对涉案产品进行重新称重。同时,发布了给予消费者退还差价的公告。
1;罚款玖佰玖拾贰元柒角玖分; 2;没收违法所得柒元贰角壹分。
992.79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2
濉市监双罚〔2025〕338号
当事人销售的启元时尚潮袜为库存货,无法查询进货情况,进货价为1.2元/双,销售价为1.8元/双,截止至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依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的是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1双启元时尚潮袜为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上述商品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0.6元。当事人销售的“铁成”垃圾袋共购进20个,进货价为0.6元/个,销售价为1元/个,截止至2025年4月14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上述商品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8元。综合上述,货值金额共计21.8元,违法所得共计8.6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下架、召回通知引导消费者退赔。2024年4月3日,当事人因销售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元陆角。
1000.00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3
濉市监双罚〔2024〕414号
濉溪县多福购物广场双堆店经销的生姜和香蕉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姜噻虫胺检验项目中实测值为0.23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2mg/kg的要求;香蕉吡虫啉检验项目中实测值为0.0773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05mg/kg的要求)。当事人从宿州开发区阿杜蔬菜批发部购进生姜1件,10kg/件,进价为85元/件,销售价5.98元/斤,当天抽检数量(含备样)为3.202kg,截止至2024年4月3日现场检查时该批生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从宿州市开发区海浪香蕉批发部购进香蕉10件,17斤/件,进价为35元/件,销售价2.38元/斤,当天抽检数量(含备样)为3.151kg,截止至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该批香蕉已全部售出。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4.2元,违法所得89.2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4月3日,我局将生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4CFEA2015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2024年4月16日,我局将香蕉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4CFEA20159)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
1;警告; 2;罚款肆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捌拾玖元贰角。
4000.00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