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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张沟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正茂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AHNTW5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张沟镇三同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4〕6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4日从荆门市鑫林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共8吨,购买时的单价为3948.75元/吨,货款共计31590元,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共产生运输费2400元,共支付3399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一直是与运货司机杨振伟联系,当事人未向对方索要发票,只留存了荆门市鑫林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出货计量单和当时向司机支付货款时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司机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抽样单上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进货量为10吨,当事人提供的出货单为8吨,二者存在差异的原因是抽检当天该液化气站负责人吴龙祥不在现场,该液化气站会计杨丕钰与液化气站负责人吴龙祥电话沟通时,会计误将当时液化气站的库存量与进货量混淆。截止2024年8月19日抽检报告送达当天,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完毕,因部分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对象是通过现金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记录,只留存了该气站二维码收款交易记录,该气站收款二维码是以会计杨丕钰的名义办理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有台账的部分共有20笔交易记录,销售数量为4196Kg,该部分销售金额共计18675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液化石油气销售均价约为4.45元/Kg,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剩余3804Kg液化石油气销售台账及货值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货值金额,我局执法人员取该批次液化石油气销售均价4.45元/Kg作为剩余部分液化石油气货值参考依据,该部分液化石油气共计3804Kg,货值金额共计16927.8元(4.45元/Kg*3804Kg=16927.8元)。综上所述,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共销售8000Kg,货值金额共计35602.8元(18675+16927.8=35602.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记录,且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35602.8元,上缴国库。
35602.8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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