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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良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芯语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NHK495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云水路1号A2栋40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324号
2026年3月1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良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序号7,第21条问题事实描述:查看编号为YNLY-2025-24和YNLY-2025-25两份检测报告,发现现场采样人员鲁志春于2025年3月26日13:00到昆明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集废水样品,16:00结束离场,16:30到国药集团昆明血制品有限公司采集废水和进行噪声监测,17:00离场。但是该人员于当日的14:44、14:52、15:05、15:12、21:31、21:37、21:45、21:52八个时间点在国药集团昆明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噪声监测工作。缺少现场设备的出入库记录。经与当事人核实,无法提供采样人员出入昆明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视频记录。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348条,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5000元(人民币:贰万伍千元), 2.通报批评。
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5000元(人民币:贰万伍千元), 2.通报批评。
25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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