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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金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45U079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敦化市渤海街批发市场院内144号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63号
经查,敦化市星淇生鲜大卖场于2024年11月05日购进的山药经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24NZ01455)。其供货商为敦化市雅萍蔬菜摊床,敦化市雅萍蔬菜摊床供货商为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5日购进山药20千克,购进价格为5元/千克,以5.5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20千克,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24NZ01455,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星淇生鲜大卖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11月05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其供货商为敦化市雅萍蔬菜摊床,敦化市雅萍蔬菜摊床供货商为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2025年0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的山药,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山药进行召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03月19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敦化市星淇生鲜大卖场于2024年11月05日购进的山药经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24NZ01455)。其供货商为敦化市雅萍蔬菜摊床,敦化市雅萍蔬菜摊床供货商为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5日购进山药20千克,购进价格为5元/千克,以5.5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20千克,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延州食药监【2016】214号文件《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核查处置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和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2
敦市监行处字(2025)17号
经查,敦化市百大嘉合食品百货超市于2024年10月09日购进的螺丝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敦化市百大嘉合食品百货超市的供应商为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当事人2024年10月08日从从寿光市东关村的一个菜农朱文玲收购的,收购两件共10公斤,进价50元/件,售价80元/件,共销售三件,货值金额为160元。2024年10月09日向敦化市百大嘉合食品百货超市以8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一件,共计80元;以80元/箱的价格向散户销售了一件,共计80元;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11月0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 F24NZ00807,检验报告内容为:对敦化市百大嘉合食品百货超市2024年10月09日购进的螺丝椒(辣椒)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其供应商为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辣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16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3
敦市监行处字(2024)42号
根据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HKCJ2300022-471,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秀莲蔬菜店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7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 不合格螺丝椒是2023年10月27日从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购进的。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是2023年10月23日在山东青州农户周文圣处购进的螺丝椒(龙椒)。
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HKCJ2300022-471送达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秀莲蔬菜店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7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是2023年10月27日从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购进的。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是当事人2023年10月23日在山东青州农户周文圣处购进的螺丝椒(龙椒),购进数量为5件,进价:25元/件,售价敦化市秀莲蔬菜店45元/件,销售一件,其他四件销售价格为30元/件。货值为16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4
敦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敦化市黑石乡安乐永发粮油食品商店在2023年12月1日销售的尖椒,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尖椒是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于2023年11月25日销售给敦化市宗智蔬菜批发零售部,并由同日由敦化市宗智蔬菜批发零售部销售给敦化市黑石乡安乐永发粮油食品商店的。经追查,该批次尖椒是敦化市小于子蔬菜批发行于2023年11月23日由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郝家屯农民郝维军处购进的。共计购进20公斤,进价2.4元/公斤,共48元。当事人以3.6元/公斤销售给敦化市宗智蔬菜批发零售部10公斤,共计36元,剩余10公斤,同样以3.6元/公斤,零售给个人共计36元。共获违法所得72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3年12月1日,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敦化市黑石乡安乐永发粮油食品商店销售的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尖椒是敦化市黑石乡安乐永发粮油食品商店于2023年11月25日在敦化市宗智蔬菜批发零售部购进,且该批不合格尖椒是敦化市宗智蔬菜批发零售部于2023年11月25日在当事人店购进。 经追查,该批次尖椒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郝家屯农民郝维军处购进,共计购进20公斤,进价2.4元/公斤,售价3.6元/公斤,共销售20公斤,获违法所得72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2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