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兴旺电动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雪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6E243D8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盛源国际项目A区一层商场内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3]01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购进6辆四川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T21601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和6辆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T22514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到店销售,两种型号的车进货价均为1350元/辆,销售价均为2199元/辆,还未销售出去。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在该车行检查时发现摆放有型号:TDT21601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6辆和型号:TDT22514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6辆在销售,经与产品合格证对比加装有尾箱。我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车辆检测,2023年8月9日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编号:W-04-2023-0111、W-04-2023-0112的检验报告,W-04-2023-0111检验报告检测项目“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检验结果是1279mm,技术要求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检验结果是550mm,技术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结论为样品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W-04-2023-0112检验报告检测项目“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检验结果是487mm,技术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结论为样品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当事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当事人购进上述12辆电动自行车后自行加装尾箱和更换长坐垫,被查封前还未销售出去,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6388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地的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地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4、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经营资质;
6、执法人员先行查封的“小刀”电动自行车12辆(独市监强制﹝2023﹞02-10),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7、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独市监处罚﹝2023﹞01-2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3月16日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我局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或相关出证人的签名确认。
罚款2.638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6388.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4-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