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鸿福鑫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端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68XG59F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万新村松风西里22号楼旁平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新处罚【2024】679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售出1瓶生产日期为“20230408”、保质期10个月的康师傅小酪多多乳酸菌味饮品(酸奶味),销售价格4元/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上述事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记录予以证明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形,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2
津市监东新罚【2024】410号
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观看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后,当事人承认销售过1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零食友约金麦片,生产日期20230702,保质期180天),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属实。因当事人未制作进销存台账,故无法确定该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具体销售数量,通过询问调查仅确定当事人销售过1袋涉案食品“零食友约金麦片”,其售价为 0.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0.5元,违法所得0.5元。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