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米村拌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珊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BNWCAX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利民街3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32号
宝清县米村拌饭店是2019年7月22日成立的。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该店使用的“明太鱼酱”是从总部吉林翱里民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明太鱼酱”检验检测报告,未建立进货台账。2.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时发现该店在制作秘制明太鱼过程中所使用的“明太鱼酱”生产日期是2024年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一共2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店销售的辣焖明太鱼菜品从2025年1月20日至今已售出164份,辣焖明太鱼店内销售价是28元一份,上述由过期辣酱制作的辣焖明太鱼共计违法所得459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伍佰玖拾贰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明太鱼酱”26袋;3.处罚款贰万柒仟元整。
27000.00元
-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