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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申士茶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玉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7GP0M27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双辽市家得乐超市 外租区23号场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2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3月18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双辽市申士茶行经营的贡菊(代用茶)进行抽检。2024年4月10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检验报告》(№:SBJSP2402598),双辽市申士茶行经营的贡菊(代用茶)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SBJSP2402598)当场送达双辽市申士茶行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贡菊(代用茶)。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贡菊(代用茶)的违法行为,我局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双辽市申士茶行经营者唐玉平进行询问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贡菊(代用茶)的供货商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证明材料。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采取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对涉案贡菊(代用茶)进行召回,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当事人向我局出具了召回情况说明。 为核查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查函和线索移送函。2024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沈阳市大东区辉州茶行向双辽市申士茶行销售了涉案批次贡菊(代用茶),并向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生产商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经查,双辽市申士茶行于2024年2月18日从沈阳市大东区辉州茶行购进贡菊(代用茶),购进了1件,3公斤/件,购进金额共计330.00元。于2024年3月18日销售给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63公斤,剩余的1.37公斤均已零售给其他顾客了,销售价格均为200.00元/公斤,合计销售金额为60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贡菊(代用茶)的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及资质等。 双辽市申士茶行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贡菊(代用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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