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方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069910256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银坎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24
2017-12-29
(2017)黔民申28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1-30
2017-06-16
(2017)黔03民终30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6﹞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30日共生产153桶玉尊源包装饮用水,销售给凯红23桶、江三48桶、松桃路小张42桶、大坪小李40桶。受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11月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销售到红花岗区东联线江三副食店的玉尊源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的玉尊源包装饮用水单价为2元/桶,本案货值金额为306元,违法所得为6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3.《检验报告》(No:XBJ25520302690266928)1份,证明受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11月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红花岗区东联线江三副食店销售的标称生产者: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8.9L、生产日期:2025年10月30日“玉尊源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XBJ25520302690266928)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及复检和异议须知; 5.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552030269026692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52030269026692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 6.2025年12月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5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的同时对其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7.2025年12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一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的事实,证明二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8.当事人提供的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统计表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从2025年10月30日生产的涉案玉尊源包装饮用水的数量及销售去向; 9.送达回证1份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50118615号F)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9月3日当事人生产的玉尊源包装饮用水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铜绿假单包菌被监测为问题项目,实测值大于参考值。 10.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和杨少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杨少奎配合本局调查处理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及附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设备关键控制环节进行整改并申请减免处罚的事实; 12.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13.本局执法人员邓程、王彪、贾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遵红市监处罚[2025]72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11月,2024年1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永方,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99102560,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2030214755,食品类别:饮料,类别名称:包装饮用水,品种明细:饮用纯净水,有效期至2029年04月27日。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和遵义市汇川区贵龙中学签订《饮用桶装水供水合同》(试供水),于2024年10月29日开始提供桶装饮用水。
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向遵义市汇川区贵龙中学提供了一份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L20240211,报告日期:2024-10-26,签发日期:2024-03-01,样品名称: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4-10-26,委托单位: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送样人/电话:胡天霞/13379603550,收样日期:2024-10-26,检验日期:2024-10-19~2024-11-01。
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向遵义市汇川区贵龙中学提供了另一份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L20240211、报告日期:2024-11-26,签发日期:2024-11-01,样品名称: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4-11-26,委托单位: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送样人/电话:胡天霞/13379603550,收样日期:2024-11-26,检验日期:2024-11-19~2024-12-01。
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未将2024年10月26日和2024年11月26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送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当事人承认提供给遵义市汇川区贵龙中学的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是当事人伪造的,是当事人将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出具的报告编号:YL20240211、报告日期:2024-03-01,签发日期:2024-03-01,样品名称: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4-02-18,委托单位:遵义市福利源食品有限公司,送样人/电话:胡天霞/13379603550,收样日期:2024-02-18,检验日期:2024-10-19~2024-03-01的《检验报告》修改生产日期、签发日期、检验日期和报告日期等信息后提供给遵义市汇川区贵龙中学的。调查发现当事人总计向遵义市汇川区贵龙中学提供涉案桶装饮用水1960桶,销售单价1.5元/桶,故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940元,违法所得为29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3.2025年1月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及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出具的报告编号:YL20240211,报告日期:2024-10-26的《检验报告》和报告编号:YL20240211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