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3MA49E1YH7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柳树淌工业园内柳树淌大道与弘大路交叉口西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09
2024-09-26
(2024)云03民终2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该台叉车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份投入使用,铭牌上标注有详细信息:“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许可证编号:TS2510002-2024,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20D0544,型号:CPC,自重:4270KG,产品编号:G5BJ67608,生产企业名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2025年12月12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检验。
2025年1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0日前)。2025年12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特种设备的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旧叉车卖掉,并置换了一台新叉车,新叉车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了定期(首次)检验合格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三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现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点;
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于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①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②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点;
③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2、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