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派儿瓦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艾合麦提·尼亚孜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DUHJHN9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铁克其乡迎宾社区迎宾路南八巷2-18号2层A区1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224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与河南省永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于2025年1月12日委托生产了150件(每件20个小包,净含量100g)派儿瓦娜麻辣粉。委托生产的麻辣粉对外销售。该产品“麻辣粉(方便粉丝)”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能量1550千焦、营养素参考值18%;蛋白质6.9克、营养素参考值12%;脂肪7.0克,营养素参考值12%;碳水化合物67.7克、营养素参考值23%;钠208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6%。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第3.4项“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的规定,当事人未对上述产品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检测,也不能提供数值的合法合规来源。当事人的麻辣粉外包装为乌鲁木齐印刷厂印刷制作交由当事人使用,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核心营养素含量均为印刷厂系参照其他企业同类型产品进行虚假标注。现当事人记不清乌鲁木齐印刷厂的具体名称,也没有外包装制作的具体的时间、数量的记录、但当事人在现场只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委托加工合同等资料,未能提供麻辣粉受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货票据,进销台账等资料。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150件(每件20个小包、净含量100g)麻辣粉的成本价为2.1元/包,进货金额6300元,销售价为2.5元/包,货值金额7477.5元。上述产品除外包装破损待销毁处理的9包库存,其余全部零售,无法召回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