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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召凤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华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5MA6PFR0C4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勐镇勐勐北路124-1号钟德美出租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190号
1.当事人经营的案涉超过使用期限的禾木雪草本精华祛痘粉共11袋,货值金额为66元,属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情形,无违法所得。2.当事人经营的案涉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等信息的Toir@缇澳水润臻致靓颜面膜的货值金额为500元,无违法所得。
1.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减轻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禾木雪草本精华祛痘粉11袋);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减轻处罚: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Toir@缇澳水润臻致靓颜面膜24片);二、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对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拟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禾木雪草本精华祛痘粉11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Toir@缇澳水润臻致靓颜面膜24片);二、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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