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柳河镇聚众源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清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17EQ8T0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中港花园A8幢011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44号
柳河县柳河镇聚众源生鲜超市销售的北海墨鱼丸执行标准为SB/T10379,该标准中引用了GB19295,该标准要求速冻调制食品标签应当注明“速冻、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相关信息,该食品标签并未注明即食或非即食。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4月15日,我局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柳河县柳河镇聚众源生鲜超市购买的墨鱼丸包装上并未标记即食或非即食。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北海墨鱼丸2包,产品情况与投诉人所述基本一致,现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询问调查得知,该超市销售投诉人所称的北海墨鱼丸是从柳河县柳河镇贵金速冻店购进的,销售时不清楚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且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索要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且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足以证明其为合格产品。该批次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当事人共购进了3包,销售1包,剩余2包被我局扣押,剩余批次产品已无法核实,该商品进货价7元/包,销售价10元/包,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共获利3元,涉案货值金额30元。当事人销售的北海墨鱼丸食品标签不符合GB19295:“4.1 标识: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时并不清楚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罚。鉴于该超市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并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未被列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中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共2包。
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