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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发区(汉南区)万享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学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3MACQEG2Q8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纱帽广场1层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4
(2025)鄂0113民初1897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郭**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万享百货超市,李**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鄂0113民初1897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郭**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万享百货超市,李**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151号
2026年4月21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6)GJS1-00036),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所销售的鲜豆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有涉嫌销售不合格鲜豆丝的违法行为。经查,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合作联营的湖北铂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斤鲜豆丝上架到当事人店内的豆制品销售柜售卖,购进时向供货商汉南区钱良远面粉加工店索要了配货单和营业执照,购进价格为1.9元/斤。配货单上品名为“豆皮”,据当事人解释,根据武汉市不同地区的习惯,被抽检豆制品有“豆丝”和“豆皮”两种叫法。当事人所购进的鲜豆丝均没有进行入库登记,仅有销售台账,被抽检批次鲜豆丝共购进5斤并销售完毕,售价4元/斤,利润为(4-1.9-0)×5=10.5元[(售价-进价-税费)×销售量=利润]。被抽检鲜豆丝为散装豆制品,当事人公示的豆制品产品标签中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配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和联系电话,但没有生产批号,无法确定被抽检鲜豆丝的生产批次。当事人公示的产品标签上,被抽检鲜豆丝生产厂家为汉南区钱良远面粉加工店,生产许可证为汉南区钱良远面粉加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4201130108347。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武汉市新洲区红强米粉厂生产的豆丝检验合格报告,但无法证明被抽检批次豆丝的生产厂家为武汉市新洲区红强米粉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鲜豆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鄂市监规〔2026〕16号)第277条减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可以:(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10.5元。
5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所销售规格型号为580mm×(380+80)mm×0.03mm(批号为6977280900037)的塑料购物袋,经检验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塑料购物袋是从安徽友谊塑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89350个,标价0.3元/个,货值26805元,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利润10559.03元。 当事人所销售规格型号为500mm×(300+60)mm×0.03mm(批号为6977280900013)的塑料购物袋,经检验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塑料购物袋是从安徽友谊塑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5000个,标价0.2元/个,货值1000元,销售2375个,利润187.11元,当事人已将剩余不合格塑料袋自行使用。 当事人所销售规格型号为550g的绿伞厕洁灵总有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1241-2022《卫生洁具清洗剂》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绿伞厕洁灵是从孝感汇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孝感汇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给当事人提供商品在当事人柜台直接出售,当事人按照销售额的15%收取提成,该批次绿伞厕洁灵一共销售45瓶,标价4.3元/瓶,货值193.5元,利润28.58元,当事人已退回剩余不合格绿伞厕洁灵。 当事人所销售规格型号为NO:3015的儿童内裤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8878-2014《棉针织内衣》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儿童内裤是从武汉笑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50条,标价10.5元/条,货值525元,销售27条,利润66.78元,当事人已退回剩余不合格儿童内裤。 当事人所销售规格型号为NO:92106的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23447-2023《卫生洁具 淋雨用花洒》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手持式花洒是从武汉佳颖佳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24个,标价39.9元/个,货值957.6元,销售13个,利润152.35元,当事人已退回剩余不合格手持式花洒。 综上所述,当事人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29481.1元,利润共10993.85元,当事人已将不合格产品退货或消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93.85元; 2.罚款44221.65元。罚没款共计55215.5元。
44221.65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