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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狮子镇家家福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REAW2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狮子镇光明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4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以12元/kg的价格从蕲春县永鑫食品店购进该批“红枣味曲奇(普通型曲奇饼干)”2.5kg,进货货值金额30元,外包装上标明“制造商:遂平县豫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灈阳镇汝河路3号,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日,保质期:10个月”。7月9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4065017)显示: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显示上述红枣味曲奇(普通型曲奇饼干)为不合格食品。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4〕040号)及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406501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红枣味曲奇(普通型曲奇饼干)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1.7kg),售价16元/kg。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红枣味曲奇(普通型曲奇饼干)货值金额共计40元,故违法所得为40元。另当事人自述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红枣味曲奇(普通型曲奇饼干)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故不能提供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0000元。 ?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10000元。 ?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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