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合作区玉国生鲜超市铁西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04MA1CFXE86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龙源路铁西农贸市场(天丝小区12#楼南侧)(自贸区)(DZ)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河支队市监处罚〔2025〕46号
经调查,合作区玉国生鲜超市铁西店2025年7月26日在沈阳安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淮山药”30斤,购进价格3元/斤,销售价格3.99元/斤;“好铁杆山药”30斤,购进价格4元/斤,销售价格6.49元/斤;“淮山药”货值金额119.7元、“好铁杆山药”货值金额194.7元,后经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以上内容均属实,“淮山药”“好铁杆山药”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314.4元; 经调查,当事人购入“三道鳞鱼”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共购进“三道鳞鱼”9.1斤,购进价格10.5元/斤,销售价格11.99元/斤,货值金额109.11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9.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圆整(3,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肆元整(424.00元)罚没款合计:叁仟肆佰贰拾肆元整(3,424.00元)。
3000.00元
-
2025-10-21
2
自贸二市监处罚〔2025〕7号
经调查,合作区玉国生鲜超市铁西店销售的大喜大牌烤肉酱是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韩中食品商行购进的,购进了30袋,生产日期:2023年7月27日,保质期15个月,购进价格2.9元1袋,销售价格4.9元1袋,2024年12月8日销售1袋4.9元,违法所得4.9元,剩余9袋;鑫玉隆牌火锅川粉是在黑河市蒙福鲜火锅食材超市购进的,购进了30袋,生产日期:2024/01/25,保质期300天,购进价格2.5元1袋,销售价格3.5元1袋,2024年11月26日、12月4日、12月8日共计销售4袋,销售价格合计14元,违法所得14元,剩余5袋;玉强牌年糕是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剑波罐头批发部购进的,购进了24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19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格3.75元1袋,销售价格5.9元1袋,2024年12月7日销售1袋5.9元,违法所得5.9元,剩余4袋;椰树牌椰汁是在合作区维泰食品商店购进的,购进了480瓶,共计20箱,生产日期:20231207,保质期十二个月,购进价格5元1瓶,销售价格1瓶6元,保质期到后未销售,剩余1瓶;星巴克茶饮桃桃乌龙茶是在哈尔滨道外区洋货店购进的,购进了15瓶1箱,购进价格一箱95元,生产日期:20240301,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9.9元1瓶,2024年12月8日销售1瓶9.9元,违法所得9.9元;
合作区玉国生鲜超市铁西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点柒元(¥34.7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喜大牌烤肉酱9袋、鑫玉隆牌火锅川粉5袋、玉强牌年糕4袋、椰树牌椰汁1瓶、星巴克茶饮桃桃乌龙茶11瓶;3.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叁拾肆点柒元(¥1034.70元)。
1000.00元
-
2025-02-21
3
黑市市监支队处罚[2024]13004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4年5月14日销售的标有“南孚”注册商标7号电池、5号电池,虽不知道销售的上述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但不能够提供上述商品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且经商标权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确认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的商品,构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合计:22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在合法营业中; 2. 当事人经营者郭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郭友身份信息; 3.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 4. 委托代理人李玉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玉霞身份信息; 5.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6.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黑市市监强〔2024〕13502号),证明已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7.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认定的事实; 8.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黑市市监责改〔2024〕13502号),证明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假冒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书》(内含《鉴定证明》)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10. 当事人出具的南孚电池购销记录4页,证明南孚电池的购销情况及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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