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文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1079268228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东镇建化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1
(2019)甘0981民初2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5
2023-11-23
(2023)甘0902执恢5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殷**与胡**、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13
2022-12-06
(2022)甘0981执10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玉门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3
2021-12-22
(2021)甘0902执恢10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殷**、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29
2021-07-08
(2021)甘0981执29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玉门市天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02
2020-03-25
(2020)甘0902民初10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殷*与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99397.26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15
2020-07-17
(2020)甘0981民初16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杨*与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0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1-09
2020-08-10
(2020)甘0981民初20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玉门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与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天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7185.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1-08
2018-12-03
(2018)甘0902民初28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66574.1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3-05
2017-10-24
(2017)甘0981执256号
李**与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11-22
2017-06-15
(2017)甘0902民初13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环(玉)罚﹝2024﹞1号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门建材化工工业园,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7台裂解炉生产运行,废气污染源在线设备停用,工况机和数采仪通电运行,无数据上传。2.企业废气在线设备故障未向我局报备。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企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的立案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77000.00元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
2024-03-26
2
(玉)应急罚﹝2023﹞安监—16号
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建化园区管委会对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废旧轮胎再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7台轮胎裂解炉)未进行安全评价等12项安全隐患和问题,现场签发了《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3〕安监-413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安监—185号,责令你单位对存在的12项安全隐患和问题于2023年9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30日,对玉门市云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轮胎再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7台轮胎裂解炉)未进行安全评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废旧轮胎再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7台轮胎裂解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应予以处罚。
对其进行罚款
30000.00元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3-09-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