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民主镇程时春果品蔬菜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时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5MA70MJJQ5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民主镇农田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6〕24号
当事人于2026年1月9日从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胴体上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生猪肉74.1kg,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生猪肉已无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生猪肉的进货记录、供货方资质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供货方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6年1月9日销售出库表(岚皋),当事人购进的74.1kg生猪肉发货金额1215.24元,发货单价16.4元/kg。而根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2026年1月9日向供货方业务员邹德山的微信付款记录,显示支付货款1625元,经询问得知,其中涉案74.1kg生猪肉货款1356元,购进单价18.3元/kg;两个猪头259元;运费10元,共计1625元。综上,当事人购进的74.1kg生猪肉购进单价与供货方发货单价不一致,执法人员认定涉案批次生猪肉购进单价以当事人实际支付价格为准,为18.3元/kg。
根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2026年1月9日的微信账单记录及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可确认一笔218元(9.9kg)的销售订单,据当事人陈述,除该笔销售订单外,剩余生猪肉已制作腊肉,自行食用,未流入市场,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说法,故执法人员对该说法不予认可,且当事人购进该批生猪肉的目的是用于经营。同时,当事人表示销售生猪肉时部位不同销售单价也不同,整体销售均价22元/kg,综上,执法人员认定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生猪肉数量(74.1kg)和销售均价(22元/kg)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630.2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当事人除218元(9.9kg)这一笔销售订单外,剩余生猪肉是否售卖,因此,销售金额仅能确定一笔微信收款218元(9.9kg),违法所得仅能认定该笔微信收款对应的利润,共计36.83元。当事人于2026年1月9日从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胴体上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生猪肉74.1kg,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生猪肉已无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生猪肉的进货记录、供货方资质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供货方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6年1月9日销售出库表(岚皋),当事人购进的74.1kg生猪肉发货金额1215.24元,发货单价16.4元/kg。而根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2026年1月9日向供货方业务员邹德山的微信付款记录,显示支付货款1625元,经询问得知,其中涉案74.1kg生猪肉货款1356元,购进单价18.3元/kg;两个猪头259元;运费10元,共计1625元。综上,当事人购进的74.1kg生猪肉购进单价与供货方发货单价不一致,执法人员认定涉案批次生猪肉购进单价以当事人实际支付价格为准,为18.3元/kg。
根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2026年1月9日的微信账单记录及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可确认一笔218元(9.9kg)的销售订单,据当事人陈述,除该笔销售订单外,剩余生猪肉已制作腊肉,自行食用,未流入市场,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说法,故执法人员对该说法不予认可,且当事人购进该批生猪肉的目的是用于经营。同时,当事人表示销售生猪肉时部位不同销售单价也不同,整体销售均价22元/kg,综上,执法人员认定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生猪肉数量(74.1kg)和销售均价(22元/kg)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630.2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当事人除218元(9.9kg)这一笔销售订单外,剩余生猪肉是否售卖,因此,销售金额仅能确定一笔微信收款218元(9.9kg),违法所得仅能认定该笔微信收款对应的利润,共计36.83元。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83元;
3.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89.0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5.89元。
489.06元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