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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新京都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4JAEB2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金泰嘉园第8栋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78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4JAEB2A)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DB4312712,经营方式:零售),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金泰嘉园第8栋104室。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药品。根据移送函内容,涉案药品共3种,分别为稳心颗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950026,施慧达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9991083和银杏叶提取物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J20140768。上述药品均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相关记录发现销售记录齐全,且按规定销售处方药,但未发现涉案药品的库存记录。当事人表述涉案药品的经销商、购药时间、采购金额均已记不清。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长市监绿限提〔2025〕78号),当事人限期内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经销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 2025年6月26日和9月24日我局就涉案药品流向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长市监绿协查〔2025〕78号、长市监绿协查〔2025〕78-6号)。我局分别于2025年7月8日和10月29日收到回函,回函显示涉及的12盒药品,显示的最终收货企业均非当事人。由于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对涉案药品真实性进行检测。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稳心颗粒2025年2月7日销售1盒,售价是48.8元,银杏叶提取物片2025年1月21日销售1盒,售价34.8元,2025年2月16日销售2盒,售价每盒36元,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2025年1月5日销售1盒,1月7日销售3盒,1月11日销售4盒,售价均为27元。经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371.6元,违法所得为371.6元。 当事人购销药品无完整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绿当罚〔2025〕49号),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从合法渠道购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加之涉案药品种类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1.60元; 2.罚款3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30371.60元。 请审批。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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