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718831735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瓦窑路二巷(原净瓶路6号)16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6
(2024)桂0108民初179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0
(2023)桂0102民初7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鸿旅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李**,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李*,陈**,姚**,朱**,罗**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3
2024-03-01
(2024)桂0304民初52号
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3
(2023)桂0311民初196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5
2022-11-03
(2022)桂0103民初338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聚客空间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6
2022-07-19
(2022)桂0311民初124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7
2022-01-12
(2021)桂0602民初45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8
2021-12-16
(2021)桂0602民初45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9
2021-08-18
(2020)桂0602民初19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1-06-23
(2021)桂0223民初56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廖**
谢*,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
鹿寨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1-24
(2023)桂0102民初7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鸿旅建材有限公司
李*,罗**,姚**,李**,陈**,朱**,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18-02-11
(2017)桂0305民初2570号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3
2018-01-11
(2017)桂0305民初25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被告陈文灿,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4
2018-01-11
(2017)桂0305民初25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被告陈文灿,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5
2018-01-11
(2017)桂0305民初2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何*
被告陈文灿,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6
2017-09-16
民间借贷纠纷
何*
被告陈文灿,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7
2017-09-16
民间借贷纠纷
杨**
被告陈文灿,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8
2017-09-16
民间借贷纠纷
黄**
被告陈文灿,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6
2022-12-21
(2022)桂0311执42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06
2022-05-30
(2022)桂11执98号之一
其他案由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黄姚德缘观光农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5-27
2021-11-25
(2021)桂0226执恢77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5-25
2022-02-28
(2021)桂0602民初45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5-25
2021-12-30
(2020)桂0602民初1921号
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241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7-14
2021-03-19
(2021)桂06民辖终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21-06-28
2021-05-17
(2021)桂0305执774号
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31
2020-05-20
(2019)桂0226执42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9-03
2018-12-21
(2018)桂0226民初94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吴*与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56.27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29
2018-08-15
(2018)桂0103民初937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税三稽罚〔2024〕10号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
你公司与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广西柳江县三江世纪城大歌广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判决:被告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你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工程款3655934.02元。你公司对该笔工程款纳税义务已发生但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业务2019年6月应申报补缴增值税:3655934.02÷(1+9%)×9%=301866.11元。
你公司取得由兴安县鼎峰木业公司2021年2月3日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为08850073~08850079,发票金额615106.22元,税额79963.78元,合计695070.00元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期2021年2月进行了认证和抵扣。你公司取得由兴安县鼎峰木业公司2021年6月4日开具的发票代码4500204130,发票号码为07557450~07557452,发票金额265460.19元,税额34509.81元,合计299970.00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期2021年7月进行了认证和抵扣。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你公司将上述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2021年2月少缴增值税79963.78元;2021年7月少缴增值税34509.8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19年6月少缴增值税301866.11元,2021年2月少缴增值税79963.78元,2021年7月少缴增值税34509.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 2021年2月应申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9963.78×7%=5597.46元。2021年7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取得鼎峰木业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应对你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少列收入、用不合规票据多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鉴于该企业主动补缴税款,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301866.11元、城建税21130.63元、企业所得税938766.66元,应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261763.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30881.70元。"
830881.70元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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