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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塘步文燃杂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金玲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50422MA5MWFT30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藤县塘步镇南安交警中队临街综合楼一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藤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4年2月29日开始,从直接拉货上门的小货车处购进“牛栏山”白酒进行销售,进货价是110元/箱,销售价是150元/箱。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扣押当事人在藤县陶瓷城商业街(大型停车场旁)的经营点经营销售的53箱(12瓶/箱)“牛栏山”白酒和11瓶散装“牛栏山”白酒(共647瓶),货值是8087.5元。当事人承认这647瓶“牛栏山”白酒是当事人经营的剩下的库存。上述我局扣押当事人的647瓶“牛栏山”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鉴定结论:“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我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执法人员将该鉴定结论通过《鉴定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对该《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其涉嫌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除此之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从当事人电脑中提取当事人从2024年2月29日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197条销售记录。这197条销售记录记录了当事人在该经营点从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经营销售“牛栏山”商标白酒的销售价是150元/箱,总销售数量是303.5箱,总销售金额是45525元。当事人承认其销售的上述303.5箱“牛栏山”商标白酒也是从直接拉货上门的小货车处购进的,进货价是110元/箱,明确知道是比从正规代理商处购进明显便宜很多,以40元/箱的利润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303.5箱“牛栏山”白酒获利共12140元。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已销售和未销售“牛栏山”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也无法说明提供者。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已销售和未销售“牛栏山”白酒(经营额共53612.5元)获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品牌酒类的合法商标授权文件、“牛栏山”商标注册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当事人销售“牛栏山”品牌酒类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
当事人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的“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647瓶“牛栏山”白酒。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12140.00)。 3.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77860.00)。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77860.00元
梧州市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2
藤烟处〔2023〕第86号
2023年11月8日10时5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藤县塘步镇南安交警中队临街综合楼一二楼黄钊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真龙(鸿韵)3条、真龙(凌云)1条、玉溪(高配版)1条,共3个品种合计5条卷烟。本案的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为壹仟元整(¥1000.00)。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00元6%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0元×6%=60元。
1000.00元
藤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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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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