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川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香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MADJXB6D2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昄大乡昄大村乡村振兴产业园7--12号店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德市监处罚〔2025〕22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7月7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俊秀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5箱标识为“冻猪月牙骨”食品原料,该批次食品原料购进价格为225元/箱,货值金额3375元。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10箱标识为“冻猪月牙骨”(屠宰代码:26111207;保质期:-18℃以下18个月;净重:10公斤;生产日期:2025年6月21日;执行标准:GB9959.2-2008;企业名称:临沭县顺康食品有限公司)其中3箱未标注生产日期。当日,我局依法对该批次食品原料送样检测,经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的技术要求。当事人陈述“其中4箱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内容,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使用了1箱该批次原料”。因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用于自主经营的烧烤店(桐庐县城南街道徐姐烧烤店)使用,故违法金额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第(四)项“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掌握。……对于具备两种减轻情形适用一般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